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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高考加分政策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报考政策解读

2025-01-06 03:06:02 | 笃行高考网

办学层次:专科院校类型:综合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33010864隶属于: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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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温州市高考加分政策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报考政策解读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并以此校名颁发学历证书。(国标码:10864 ,浙江省招生代码:0064)

学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邮编:325035)。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高职)。

第三条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创办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职院校(招生代码10864)。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65年,学校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主办,浙江省教育厅领导管理。现为浙南闽北唯一一所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优质高职院校,是浙江省重点高职院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50强高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浙江省文明单位、教育部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浙江省首批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院校,荣获2018年全国高职教学资源、服务贡献、育人成效3个“50强”。

第四条 学校现有茶山总校、瑞安学院、蒋家桥校区、温州设计学院等四个校区,校园总占地1082亩,全日制在校生11100余人。学校依托区域产业发展,秉承“厚德长技,励学敦行”的校训,走出了一条“与区域经济互动、与企业行业共赢”的办学之路,被誉为高职教育的“温州模式”。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连续14年超98%。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六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八条 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按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分段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三段投档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条 浙江省外进档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的考虑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学校允许专业调剂,对于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随机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开设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二条 浙江考生报考商务英语专业,英语(含英语听力)单科高考成绩应在80分(含)以上;省外考生报考商务英语专业,英语(含英语听力)单科高考成绩应在70分(含)以上。如英语(含英语听力)单科高考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

第十三条 报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女性身高要求158cm及以上,男性身高要求168cm及以上。

第十四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时将参考综合素质评定情况。

第五章 新生奖学金及奖助贷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制度,报考我校普高统考非艺术类专业且被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的浙江考生,高考文化分超过浙江省划定的普通类二段线以上,且在我校录取新生中,列第1-5名者,获得新生一等奖学金,奖励10000元/人,列第6-10名者,获得新生二等奖学金,奖励6000元/人,列第11-20名者,获得新生三等奖学金,奖励3000元/人。新生奖学金以学费减免的形式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企业助学基金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 收费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以学校当年收费公示为准。收费标准:

(1)高职学费(工科类)每人每学年6600-7590元;

(2)高职学费(其他类)每人每学年6000-6900元;

(3)高职学费(艺术类)每人每学年9000元;

(4)住宿费每人每学年1200元。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凭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招生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并在报到时将该档案交至我校。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电话: 0577-86680328、0577-86680069,邮箱:jjs@wzvtc.cn。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86680020,86680085

招生网址:zs.wzvtc.cn

招生咨询QQ:2978673117,QQ群:627549389

招生咨询微信:wzyzsb86680020

现场咨询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正德楼121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温州市高考加分政策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报考政策解读

温州医科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温州医科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温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学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组织、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温州医科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43。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温州医科大学。

第九条 办学地点: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

第十条 学校简介: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研究型大学。1958年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到温州,初名“浙江第二医学院”,后更名为“温州医学院”, 2013年更名为“温州医科大学”,是浙江省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负责人,教务处、纪检监察等有关组织负责人组成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机构公布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新高考改革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进档的考生,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组内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全国其余省份的考生,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5以内。对进档的考生,学校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择优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江苏省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要求选测科目2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均合格(即5合格)。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江苏省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仍相同,则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语种为英语。报考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20分。

第十九条 惯用左手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口腔医学专业;色觉异常的考生不能录取到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放射医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口腔医学、儿科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医学技术类、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助产学临床药学药学类、眼视光技术护理等医学类专业,以及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等专业,其他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社保厅、财政厅批准,学校承担面向浙江省部分县(市、区)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录取批次及录取方式以相关文件为准,学校设定最低录取控制线,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本科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应不低于第一段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温州医科大学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温州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报到时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入学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学年结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25035

联系电话:0577-86689885 传真:0577-86689900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部委码:12791,浙江省招生代码:0044),办学层次为专科(高职)。学院成功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双高”计划)建设单位,是全国优秀高职院,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全国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首批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全国高职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全国高职院校育人成效50强,浙江省高职优质建设校和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学院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现有府东路校区与瓯江口校区,校园总占地1100多亩,全日制在校学生11900余人,教职工700余人。学院现开设37个专业,其中“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1个,国家精品(重点)专业3个、国家骨干专业3个、省级优势专业5个和省级特色专业10个。学院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始终践行“大气致远 精工诚贸”的校训精神,坚持产教融合、内涵建设和特色办学,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依托“三园区三基地”(国家广告产业试点园区、浙江创意园、温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园、数字经济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实现园区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开启第三次创业新征程,取得显著的办学成效。

第六条 学院立足浙江,面向全国,走向世界,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深化创业型高校建设,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创业素养、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 2014年至2019年,在浙江省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状况及人才培养质量调查中,学院三次排名全省高职院校第一名、三次第二名。2014年至201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教学业绩考核中,学院稳居A类方阵。2016年,学院四年制(本科)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获批并开始招生。2020年,学院两年制专升本(本科)专业试点获批并开始招生。

第七条 学院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在校学生经过学院学习和考核后,各方面都符合培养要求,将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含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实际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上报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不限(学院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浙江考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录取征求志愿考生;根据浙江省考试院按本段位(批次)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明确公布选考科目范围(部分专业不限选考科目),考生选考科目只需一门在学院选考范围之内即可报考该专业。

第十九条 对于外省考生: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学院按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院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企业助学基金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按学院相关要求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由录取专业转入新专业就读学习。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院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717号(邮编:325003)

招生咨询电话:0577-88321500、88313369

招生监督电话:0577-88105228

招生监督邮箱:gmjw@mail.zjitc.net

学院网址:

招生网: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笃行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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