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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制度 济南市历城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文化建设

2023-08-21 03:47:44 | 笃行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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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制度 济南市历城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文化建设

济南市历城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文化建设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保护学生的个性,发展学生的特长,培养学生的建全人格,让更多的孩子接受更好的职业教育。学校的办学宗旨是:让家长放心,让学生满意,让企业认可;学校以纯朴诚信的校风,人性化的规范管理,实实在在的办学质量,打造具有三职专特色的精品工程,构建具有三职专特色的管理体系,创造具有三职专特色的学术氛围。学校积极推行“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加强学校和企业的结合,在教育教学的定位上坚持对准市场设专业,对准岗位设课程,根据实践抓教学,根据需求育人才。坚持理论联系实践,以实践为主,注重校内实训与企业培训有机结合。突出校内专业实训的基础性和全面性,企业培训的针对性。坚持实行模块化教学与校本培训的有机结合。学校始终坚持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不断进行教材建设和课程体系开发,注重在教学内容上引进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注重知识的实用性、先进性,使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更多、更新、更实用的知识和技能。各学科的教师根据专业要求,自己开发编写了实用教材及校本培训教材,对知识进行整编、组合,形成一套更加系统,更加实用的教材体系。教师根据课程安排,对学生实施模块化教学,使学生学到的知识全面、系统、巩固。自2008年开始,所有的文化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与学生一起共筑专业技术平台。
学校管理坚持“情、理、法”这一永恒主题。“情”的管理立足于教师和学生的人性、人情、情绪和感情,发自于学校成员的心理需要,归结于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理”的管理立足于学校集体的群体心理和综合感情,发自于对学校的全局战略利益的考滤,归结于学校的生存与发展,“法”的管理主题立足于法制,发自于效率的考虑,归结于效率的提高。“情、理、法”的密切结合,构成历城三职专管理的艺术特色。
学校德育工作有一个特色,就是发展学生党员。
学校在教育局党委的指导帮助下,成立有历城三职专青年党校,历城三职专中学生团校,历城三职专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每周一升国旗仪式为切入点,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教育。组织青年志愿者到四门塔、九顶塔,槲树湾风景区开展服务活动,为国家的环境保护做一份贡献,各班团支部与学校周围的老军属结成帮扶对子,利用周六、周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为此,柳埠镇里石村党支部等十几个村支部给学校赠送表示感谢的锦旗。为了使爱国主义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学校与北山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段店防化部队、四门塔部队结成军民共建对子,对入校新生进行军事训练,在新入校学生的心中,形成深深的爱国主义情感,请法制副校长做报告,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立志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在工作过程中,以青年党校,中学生团校等组织建设为重点,以积极发展学生党员为特色,引导青年学生积极向学校党支部靠拢,加入中国共产党。为把这一特色工作落到实处,党支部成员定期给学生讲党课,自2005年至2008年,学生累计向党支部递交的入党申请书达1530份,已发展了14名学生党员。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制度 济南市历城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文化建设

[职业生涯教育视野下的中职学校学生专业社团建设] 职业生涯规划书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下,由相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制度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对本专业的某一方向深入研究学习,加强专业技能,并与实际工作过程对接而开设的专业技能类社团,称之为专业社团。目前,中职学校学生社团的发展势头良好,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定位不准,大多数中职学校的学生社团只是锁定在“活跃校园文化”,为搞活动而搞活动;有的专业社团专为技能比赛而设,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严重;二是动力不足,由于社团活动较多是应命、摊派式的,又常常被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挤压而不能正常开展,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的积极性容易被消磨掉而变得被动与应付;三是保障不够,主要是活动场地、活动时间、活动经费得不到保障,活动安全措施得不到保证等等。于是,学生社团在有的学校便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管理不够规范,社团的生命力不强。
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中职学校的学生社团特别是学生专业社团的建设,迫切地需要重新定位,规范发展,而呼唤一种契合社团发展的理论指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职学校职业生涯教育与学生专业社团建设的内在联系与互动机制
中职学校的职业生涯教育和学生专业社团都定位在“人的发展”,特别是作用于学生的职业化成长,所以,他们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而且,学生专业社团建设本身蕴涵着进行中职学生职业生涯教育的契机,为中职学生职业生涯的科学规划提供了实践平台。两者互为需求,相得益彰,其内在联系与互动机制如图所示。

中职学校职业生涯教育与学生专业社团建设的内在联系与互动机制图
1.职业生涯教育的性质与学生专业社团的功能都指向学生的内在需求,共同作用于“人的发展”,特别是作用于中职学生的“职业化成长”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职业教育的大力推进,中职学生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竞争意识不断增强,促使他们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个人兴趣爱好自愿组织和参加活动,寻找各自的舞台,以求最大限度地锻炼自己,树立正确的社会角色意识,努力成长为符合社会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的合格人才。学生的这种内在的需求和专业社团活动的性质、目的、功能是十分吻合的。学生专业社团作为学校课堂教育的补充和延伸,因为其定位的专业性、活动的实践性、组织的社会性而具有实践和教育功能,已成为中职生提高才干、增强能力、培育特长、展示才华、体验成功、增强自信的平台,很好地促进了其专业能力、创业能力、职业素质的养成和提高,已成为中职学校育人的重要载体和重要环节。
2.职业生涯教育理念为学生专业社团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创新发展的方向
职业生涯教育的基本理念,正是学生社团建设的基本依据。中职学生即将步入社会,但是他们对外部环境的认知一般只停留在一些理性认识上,要增强中职学生对外部环境的感性认识,让中职学生通过社团实现与市场“无缝对接”,这就需要加强以学生社团活动为主体的中职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并且充分利用好学校与社会各方面的资源,让学生在专业社团活动中体验社会职业,达到对外部环境更为全面、客观的认知。
职业生涯教育也为学生专业社团建设的创新发展带来了有益的启示。根据生涯理论专家舒波(D.E.Super)的职业生涯发展阶段的划分,中职学生正处在职业生涯探索阶段从试探期走向转换期,开始了职业生涯的探索、规划和步入职业人生的准备,此时他们的职业偏好逐渐具体化,并转而特定化,因而,中职学校的专业社团应把握学生这一阶段职业生涯发展的特点,为学生的职业了解和初步尝试、积累从业能力和经验,挖掘创业潜力而组织丰富的社团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职业生涯教育的视野下,学生专业社团可以成为中职学校就业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平台。
3.学生专业社团建设为职业生涯教育提供了新的有效途径和实践平台
中职学生的职业生涯设计是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职业生涯自我教育的重要方式,职业生涯规划不能只是“纸上谈兵”,学生专业社团应该使其成为从“纸上谈兵”深入到职业实践的有效途径。学生专业社团可以通过相对稳定的社团文化、价值,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的观念,通过社团的章程、 规章制度 形成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教育的组织保障,通过分层次、分阶段、多样性社团活动的开展,逐步推进中职学生职业生涯的规划,让学生每一阶段的发展都有依托,切实打造中职学生职业生涯教育的实践平台。
三、职业生涯教育视野下中职学校学生专业社团的建设策略与措施
1.职业生涯教育视野下中职学校学生专业社团的建设策略
(1)规划策略。中职学校学生专业社团的活动不能只是服务于校园文化建设,不是根据学校文化艺术活动而计划,而是应服务于学生的生涯发展,根据社团成员的职业发展进行规划。在社团活动中体现和实践生涯教育,注重技能训练,更注重职业指导。因而,在职业生涯教育理论的指引下,社团工作的计划一定要与学生的生涯规划相匹配,和他们的生涯发展阶段相吻合。
(2)开放策略。中职学校的专业社团建设,绝对不能以自我封闭内部循环的方式进行,而是需要走出校门,与社会、与企业广泛接触,到社会舞台上去经历风雨。所以,中职学校的学生专业社团必须对社会开放,要进行校企共建,让企业高度参与,从而实现学生、学校、企业的三方共赢。
2.职业生涯教育视野下中职学校学生专业社团的建设措施
(1)加强管理,规范和引导社团活动。学校要把学生社团建设纳入学校整体育人的工作体系中去,纳入职业生涯教育的整体框架中去。如果把社团比作企业,那么学校则相当于工商局,是审批和督查部门,起着管理和引导的作用。学校社团无论是在经验、资金还是活动范围上,都是十分有限的,需要学校政策层面的引导和帮助,重视多种资源的挖掘和配置。
(2)健全指导教师队伍,建立社团导师制。学生专业社团应当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地开展工作。而在职业生涯教育背景下的学生专业社团的指导老师,必须具备两方面的能力:一是专业指导能力,二是职业指导能力,两者缺一不可。我们认为,除了学校专业教师担任社团导师,还要聘请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社团的指导老师。
(3)架起校企桥梁,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完善职业化培养方式。中职学校的学生专业社团应以相关企业为依托,建立几个社团成员的实战基地,并充分利用社会的广阔舞台和丰富资源,来充实社团的内涵,达到最后从学校走向社会、服务社会的目的。而以学生专业社团为纽带架起学校与企业沟通的桥梁,也不失为一种校企合作模式的创新。
(4)完善社团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主动实现学生的自我评价。好的评价机制可以促进学生社团自身不断地得到优化和完善,学生专业社团同样要在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多元性、过程性和引导性的评价,推动专业社团目标的实现,激发社团成员的创造性、认同感和荣誉感,同时培养社团成员自我监督、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的能力。通过建立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不仅可以激励社团成员的工作热情和参与活动的激情,同时又使每位成员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我前进的方向,实现学生的自我评价,为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作者单位:浙江科技工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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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制度 济南市历城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文化建设

新职业教育法5月起正式实施

新职业教育法5月起正式实施

新职业教育法5月起正式实施,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新职业教育法5月起正式实施。

新职业教育法5月起正式实施1

26年以来首次进行大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介绍,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在打通教育通道、破除就业门槛等方面作出的新突破。

首先是打通了职业教育学生上升的通道。修订后的职教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的发展通道。

同时,修订后的职教法还为不同禀赋学生提供了多种成才的可能。修订后的职教法要求,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把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教育,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突出中职教育的教育功能,提升认可度,让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的教育类型。

此外,修订后的职教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新职业教育法5月起正式实施2

新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从5月1日起施行,这是近期教育领域关注度极高的话题。职业教育法时隔26年首次修订,有哪些新内容让公众如此关注?4月27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新内涵:更科学的表述,体现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理念

新法有诸多新的表述,公众讨论最多的是将旧版中“普职分流”的提法,改成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有媒体和公众解读为取消初中毕业后的“职普分流”,话题一度冲上热搜。

“这其实是一个误读。”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说,“新的表述是对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为我国高质量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陈子季说:“因地制宜,是说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协调发展指的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差异。

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表述变化是,原职业教育法中职业教育的目的表述为“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新版中表述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这一概念上的重大突破向社会明确传递出“同等重要”的意涵。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说:“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不同教育类型来定位,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新空间: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立交桥”有了法律基础

社会公众关心“职普分流”,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上升通道不畅。同时,高职学生的上升通道也非常有限。职业教育界呼唤了多年:打通上升通道,真正构建起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立交桥”。

“新法在提高认可度和吸引力,增强社会契合度和适应性方面作出了规定。新法要求,把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教育,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突出中职教育的教育功能,提升认可度,让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的教育类型。”陈子季说。

陈子季介绍:“新法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的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这意味着,中职学生和“本科”之间有了通道。中职不再是低水平的“打工教育”,真正变成“为不同禀赋学生提供多种成才可能”的摇篮。

推动职业本科教育是教育部2022年的工作重点之一。2021年《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到2025年“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

“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二是在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

这些都充分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这必将大幅提升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陈子季说。

新保障:法律形式破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顽瘴痼疾

“随着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一些影响事业发展的硬骨头已经绕不过去。这次修法直面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顽瘴痼疾,用法律的形式把破解之道固定下来,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陈子季说。

陈子季所谓的`硬骨头之一就是管理体制。此前,教育行政部门管职业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职业培训,加之要协调地方政府以及企业,许多工作很难推动落实。新法明确,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有业内专家认为,新法将最大的难题解决了。

管理体制之外,另一重保障是经费投入。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据了解,我国高职的招生数超过整个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但所获得的直接财政投入只占20%左右。

新法明确了重点支持、地方为主的投入机制。

“新法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地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陈子季说。

新法还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同时还要求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奖励、税费优惠等政策激励。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但是,长期以来,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是个痛点,也是堵点。

“新法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了诸多举措,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陈子季说。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可以通过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笃行高考网

这意味着政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工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义务与责任,包括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等。

中华职业教育社党组书记、总干事方乃纯说:“这有效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多元跨界特征,相信将更好推动政府和各方面资源整合、同向发力,共创新局。”

新职业教育法5月起正式实施3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新修订职业教育法集体采访。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职业教育法》自1996颁布并施行以来首次大修。据悉,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从现行法的5章40条修改为8章69条,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0000余字,内容更加丰富充实。

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涛表示,针对实践中存在校企合作“一头热”,人才供需“两张皮”,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对企业的奖励激励措施,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表示,为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社会氛围,真正让职业教育“香起来”、“热起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在招生方面,明确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方面,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教育部:将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对此,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表示,“不同类型、同等重要”是本次修法对职业教育类型地位的重要肯定,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和发展预期,为职业教育下一步更好发展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础。

这有利于增进社会共识,提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同时,有利于激励全社会广泛支持、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一样有高学历”。

林宇说:“建立职教高考制度一直以来呼声很高,本次职教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将加快落实。高职专科的分类考试招生目前已经成为高职招生的主渠道,很多地方都组织了春季高考。接下来,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更多职业学校毕业生。”

据介绍,教育部将实施中、高职学校教学条件达标工程,在优化结构、提升质量的基础上,“十四五”期间设置一批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本科学校;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按照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开展职业本科教育;研究落实专科高职部分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专业,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的办法。

发展高水平职业教育对于构建技能型社会有着重要作用,有助于扭转社会鄙薄技能轻视劳动的观念,能够壮大支撑技能型社会的主力军,并加快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进程。

人社部:促进职业院校学生公平就业

对于如何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事业单位、企业公开招聘时,不受学历门槛约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表示,我们将加强对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招聘活动中用人单位的管理,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含有歧视性条件,保障职业院校学生享有公平就业机会和平等权利。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更好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实现出彩人生。

王晓君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职业教育法》,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企事业单位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在公开招聘时不得设置妨碍职业院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聘用条件。

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类别岗位职责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学历、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水平等招聘岗位条件,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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