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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3-08-20 13:13:26 | 笃行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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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如下:

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3、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4、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5、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6、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

1、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

2、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3、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

4、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5、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7、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子女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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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教育是指:

(一)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教育;

(二)职业培训机构的中级职业培训。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职业教育与产业相结合,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兴办职业教育。提倡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第八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中等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办 学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进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技工学校进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业培训机构分别进行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等专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申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技工学校,由举办单位申报,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和变更,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二条 设立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及教学、实验、实习等基本办学条件。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招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录取;或者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由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自行安排。第十四条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二至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

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制由办学单位自定。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享有专业设置、教师聘任、经费使用等办学自主权。第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第三章 经 费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经费通过财政拨款、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本市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可安排一定的中等职业教育补助专款,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扶贫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企业应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职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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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势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笃行高考网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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